第一條: 為促進子公司健全經營,並善盡本公司監督責任,特訂定本作業辦法。

第二條: 本作業辦法適用於本公司所有之子公司。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 子公司應考量整體營運活動及所在地政府法令規定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第四條: 本公司應依取得股權比例,取得子公司董事席次,並得依投資政策需要取得子公司監察人席次。本公司派任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派任,並建立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
本公司派任子公司董事應定期參加子公司董事會,由子公司管理階層報告企業營運目標及策略、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重大合約等事項,派任子公司董事應監督子公司營運,對異常事項應查明原因,並作成記錄,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派任子公司監察人應定期調閱簿冊文件,了解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請求子公司董事會提出報告,對異常事項應查明原因,並作成記錄,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第五條: 子公司重要經理人,如總經理、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同意後聘任,並建立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應善盡下列職責,使本公司確實掌握子公司經營管理之決策權及監督:
(1) 確實執行或監督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以合理確保營運效果及效率、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符合相關規範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等目標之達成。
(2) 定期提供子公司管理報表,並回報子公司經營管理現況與重大營運決策執行進度。
前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同意時,被授權人應將同意執行情形於下次董事會中報告。

第六條: 本公司應建立與各子公司整體間之經營策略、業務區隔及風險管理與指導原則,以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本公司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原則及整體執行情形,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公司董事會。

第七條: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業務往來,包括訂單接洽、備料方式、存貨配置、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政策及執行程序悉依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將與各子公司間業務往來執行情形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第八條: 對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監理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子公司應將年度事業計畫、預算及重大資本預算,於年度開始前提報本公司備查。
(2) 子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以資遵循。
(3) 本公司應每季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表,包括營運報告、現金收支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產銷量值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及重要契約簽訂情形等,進行分析檢討。
(4) 本公司應每月取得子公司前一月重大設備投資及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重大財產變動等。子公司若有依法應公告申報項目,亦應一併於時限前提供必要資料予本公司備查並辦理相關公告申報程序。

第九條: 子公司應配合當地政府會計制度及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財務、稅務申報。
本公司得依子公司實際營運規模及法令規定,委託當地或本公司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或核閱。

第十條: 子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及考量其業務性質、營運規模、員工人數等因素,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程序,並應將專案稽核計畫、年度稽核計畫及實際施行情形、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控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定期提報本公司。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覆核各子公司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另應定期執行子公司稽核作業,並將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後,通知受查子公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已及時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