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第二條: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 客票貼現融資。
(二)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三、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前揭淨值計算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保證之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六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之需要對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為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款限額之限制,若為個別背書保證,其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前揭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已設立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不逾前述各項對外背書保證百分之五十限額內,依本作業程序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有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查。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之總額度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報告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已設立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本公司若為配合政府政策,從事國外投資及多角化經營時,對每一子公司之背書保證額度得視該公司實際之需要,不受前述限額之限制。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先將有關背書保證事項及背書保證額度提交其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具申請書及該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或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本公司並得要求該被背書保證公司開具等額之保證票據或提供擔保品。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另須每月取得被背書保證公司相關財務資訊(含營運資金及負債情形)。若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
(一)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 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三) 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四)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 內。
(五)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七) 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四、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七條:背書保證註銷
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
二、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第八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第九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及保證票據等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任免或異動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二、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十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淨值係指合併財務報表歸屬於本公司之股東權益項目。

第十一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惟子公司未訂定前,應遵循本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施行辦法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