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記名式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 三 條: 選舉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第 四 條: 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原當選人間不符前項規定時,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第 五 條: 董事會應備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 六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 七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未用本公司備製之選舉票者。

(二)、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

(三)、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四)、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五)、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經核對不符者。

(六)、 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七)、 已填寫之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文件號碼外,及所投權數中任何一項已被塗改者。

(八)、 僅填寫被選舉人姓名,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資識別者。

(九)、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 八 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宣佈。

第 九 條: 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