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 條: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以建立良好商業運作模式,特定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 二 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
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與本公司相關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
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
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
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 三 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 四 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 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 五 條:政策
本公司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 六 條:防範方案
本公司依前條之誠信經營理念及政策,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必要時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符合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並且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 七 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得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防範涵蓋範圍如下: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 八 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及相關集團企業與組織適時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 九 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本公司於進行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十 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 十一 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 十二 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 十三 條:禁止不合理饋贈、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饋贈、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 十四 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 十五 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 十六 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 十七 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必要時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 十八 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 十九 條:利益迴避
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
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 二十 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 二十一 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若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得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所謂不當利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者。
二、從事政治獻金,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三、本公司不假慈善捐贈或贊助之名行賄,以及所有慈善捐贈或贊助均透明化,並符合當地法令規定。
四、應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應有保密之責。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提報董事會決議處理。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決議處理。
八、對違反者查屬實,提報董事會決議處理。

第 二十二 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 二十三 條:檢舉制度
本公司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 comment@mail.pacific-group.com.tw 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 一般檢舉案件,比照申訴作業規定由人事室立案調查:如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董事會或監察人,並指派專人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會或監察人。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與保密。
五、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六、檢舉案件查屬實,應核發獎金給檢舉人。

第 二十四 條: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公司將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 二十五 條:資訊揭露
本公司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 二十六 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 二十七 條:實施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於104年3月26日。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