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員工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本條適用對象以下統稱『本公司人員』。

第三條:誠實信用原則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位主義、注意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則,追求高度之道德行為標準。

第四條:防止利益衝突
本公司人員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本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該相關之本公司人員應主動向本公司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並依公司核決權限表之上一階主管核決後辦理,以防止利益衝突。

第五條:不得圖己私利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但不得為下列事項之行為: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或藉機獲取私利。
2. 與公司競爭。

第六條:保密義務
本公司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有關本公司之事項、機密資訊或客戶資料等資訊,應負保密業務謹慎管理,非經本公司揭露或法令規定得公開者外,不得洩露予他人或為工作目的以外之使用;離職後亦同。
前項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露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經公開資訊。

第七條:公平交易
1.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2. 本公司人員在從事日常工作及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公司要求之道德標準及公平交易原則。於接受與本公司有關之廠商餽贈或招待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2) 接受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如發現顯有違正當社會禮儀或習俗者,應當場予以婉拒,並嚴禁收受現金或有價證券之餽贈。
(3) 如因不可抗力或事後始發現所收受之廠商餽贈或招待,有違正當社會禮儀或習俗者,應於事發後向其直屬主管報告,並同時知會稽核最高主管,以利後續處理。

第八條:公司資產之妥善保護及使用
本公司人員均有保護公司資產之責任,並應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避免被偷竊、疏忽及浪費。

第九條:法令導循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及公司政策,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防止內線交易法令,且於掌握公司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第十條: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隨時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本公司人員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行為時,應主動向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主管呈報,並提供足夠之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但不得以惡意構陷方式為之。
本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並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安全,被呈報或檢舉者不得對前項呈報檢舉之人員有任何報復或威脅之行為。如有遭受報復、威脅或騷擾時,應即時向上級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本公司應立即為適當之處置與懲處。

第十一條:懲戒及救濟程序
本公司人員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本公司應追究其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保障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人員並應受人事規章之規範,由公司給予適當之處分;單位主管知情而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公司規定處理者,亦同。
本公司人員違反本準則者,相關權責單位應依程序提報懲處。本公司懲處當事人時,當事人得舉證申訴,本公司應於聽取並審酌當事人之陳述及舉證後,為適當之處分。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違反本準則,經法院一審判決違法者,或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認定違反本準則,並作成處置之決議,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十二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者,應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始得為之。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網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原因及準則等資訊。本公司若設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亦須依規定揭露之。

第十三條:揭露方式
本準則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施行
本準則訂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4年3月26日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