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訂定依據)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13條之4第1項規定,特制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作業程序之目的)
本公司為踐行重大訊息保密與即時揭露機制,於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特定重大事項時,為使發生或公告之重大訊息有充裕時間廣泛公開,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提供投資人訊息消化時間,降低資訊不對稱,並於相關訊息充分公開或說明後,申請恢復交易。

第三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應依證交所相關規章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四條(處理暫停及恢復交易專責單位)
本公司負責辦理暫停及恢復交易之專責單位為財務處(下稱專責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由適任及適當人數之成員組成。
專責單位應隨時注意本公司有無第五條應主動申請暫停或恢復交易之情事,倘本公司有前開情事,應主動申請之,並為利作業順暢運作,應與證交所服務同仁保持雙向溝通管道。

第五條(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
本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本公司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暫停交易者,如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或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時,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恢復交易。

第六條(申請暫停交易程序及最終核決層級)
本公司於準備董事會議案或公告重大訊息前,專責單位應注意有無前條應申請暫停交易事項,倘發生前條之情事並經妥善評估該等事項符合重大性者,應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前一營業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經總經理核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傳真至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同時以電子郵件寄送及電話方式,通知證交所並告知本公司聯絡人員姓名與電話。
本公司倘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前一營業日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7時前向證交所申請,並提供符合「情事緊急」要件佐證資料,俾供證交所查證用。
專責單位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應立即依第一項規定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第七條(申請恢復交易程序及最終核決層級)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議結果或依事實狀況,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作業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經總經理核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傳真至證交所申請恢復交易;同時以電子郵件寄送及電話方式,通知證交所並告知本公司聯絡人員姓名與電話。

第八條(公告申報及資訊揭露原則)
本公司於申請暫停交易過程及該案相關資訊公開前,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獲悉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踐行保密機制,另對外揭露重大資訊則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二、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三、資訊應公平揭露。

第九條(公告申報及資訊揭露時點)
證交所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mis.twse.com.tw/)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資訊後,本公司應於1小時內發布暫停或恢復交易之重大訊息。

第十條(董事會決議通過及修正)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規則訂立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