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分配原則如下:
1.職位:四○% 2.職等:廿五% 3.年資:廿五% 4.特殊貢獻:一○%
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認股基準日每次可認購股數總額之一○%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並於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8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9 日,經董事會決議後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