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選舉時,應合併舉行,採記名式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選舉人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額時,應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 三 條:  選舉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 四 條:  本公司法人股東不得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亦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其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至其所遺缺額則由原選舉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補。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本公司監察人當選人間,或監察人當選人與董事當選人間,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亦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第四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人不符前條之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第 五 條:  董事會應備製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第 六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 七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未用第五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四)、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 八 條:  選舉票內所列被選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選舉票內之權數不得計入該被選人項下:

(一)、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二)、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身分、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三)、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第 九 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宣佈。

第 十 條: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經股東會決議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