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章啟明。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9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5/12/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判決主文撤銷原判決關於背信、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無罪之認定,將本公司 負責人就本公司民國九十一年間與太百公司的短期資金融通背信部分判決無罪,並 無掏空之情事,但因會計科目登載不實而分別處有期徒刑四至六月刑期,均得易科 罰金。 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部分均撤銷。 章民強共同連續犯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減為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章啟光共同連續犯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減為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章啟明共同連續犯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減為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 利得不予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李恆隆、賴永吉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部分)。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百亞 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遠 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李恆隆、賴永吉涉犯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等案件之利得均不予沒收。 6.處理過程: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後續程序將依法辦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之結果, 目前不符合公司法第30條之規定,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負責人等將依法辦理後續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