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2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88年至92年間所提歷次 財務報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致財報不實乙案,造成證券市場投資人損害,受 損害之投資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授與訴訟實施權予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受理投資人訴訟實施權之授與對太電公司、該公司88年至92年間任職 之全體董事(包括本公司)、監察人及其他關係人等提起民事團體求償訴訟, 本公司與投保中心於106年7月18日達成和解協議。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維護投資人之信心,願給付依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法授與訴訟實施權予投保中心之本事件全體投資人,共計新台 幣(下同)參仟肆佰伍拾萬元整(下稱「和解金額」),以作為對投資人之 補償。 (2)投保中心於前述民事團體求償訴訟中,撤回對本公司之起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已估列相關負債準備並揭露於財報,故對本公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