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

第一條
為健全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關係企業間之進銷貨交易、取得處分資產、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等事項有非常規交易、不當利益輸送情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以資遵循。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作業規範所稱關係企業,為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於判斷前項所訂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注意其法 律形式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

 

第三條
本公司應考量公司及關係企業整體之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隨時進行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對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理,除依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外,其餘應注意事項悉依「對子公司之監理作業辦法」辦理。
關係企業如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仍應考量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要求其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業務及會計管理制度。
子公司除外之關係企業亦應定期提供本公司每季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等,以供本公司進行分析檢討。

 

第四條
本公司經理人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且不應自營或與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會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管理權責應明確劃分,且應避免人員相互流用,惟如確有支援及調動之必要,應事先規範工作範圍及其權責與成本分攤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應與各關係企業間建立有效之財務、業務溝通系統,並定期就往來銀行、主要客戶及供應商進行綜合風險評估,以降低信用風險。
對於有財務業務往來之關係企業,尤應隨時掌控其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以進行風險控管。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應審慎評估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六條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業務往來,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且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交易之實質與形式及相關處理程序,不應與非關係人之正常交易有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之情事。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有關業務往來規範如下:
一、進貨時,採購人員應就市場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綜合評估關係企 業報價之合理性,除有特殊因素或具有優良條件不同於一般供應商,可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付款條件外,其價格及付款條件應比照一般供應商。
二、銷貨時,其報價應參考當時市場價格,除因長期配合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不同於一般客戶,得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價格或收款條件外,其餘價格及收款條件應比照一般客戶。
三、與關係企業間之勞務或技術服務,應由雙方簽訂合約,約定服務內容、服務費用、期間、收付款條件及售後服務等,經呈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後辦理,該合約之一切條款應依循一般商業常規。
四、本公司與關係企業之會計人員應定期就每月彼此間之進、銷貨及應收、應付款項餘額相互核對,若有差異則需瞭解原因並作成調節表。

 

第七條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資產交易、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承租或出租不動產必須訂定合理租賃契約,並比照一般合理價格計算。

 

第八條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財務業務往來須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充分考量各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並採行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第九條
關係企業資訊揭露與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本公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公告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異動資料。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應於年報、財務報表、關係企業三書表及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
關係企業如發生財務週轉困難之情事時,本公司應取得其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以評估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或營運之影響,必要時,應對本公司之債權採行適當之保全措施。有上開情事時,除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外,尚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二、本公司之關係企業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及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第六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有下列各項情事時,本公司應代為公告申報相關訊息:
(1)取得或處分資產、辦理背書保證、資金貸予他人之金額達公告申報之標準者。
(2)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之相關事項。
(3)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本公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4)如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規定應發佈之重大訊息者。

 

第十條
本作業規範訂立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