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 PACIFIC CONSTRUCTION CO.,LTD。

第一條之一 本公司名稱(即「太平洋」)及依法令申請註冊登記在案之商標,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授權予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使用。
本公司商標授權辦法,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另訂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下: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3、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4、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5、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6、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7、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8、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9、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10、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11、I102010 投資顧問業。
12、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13、E599010 配管工程業。
14、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15、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16、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17、D501010 溫泉取供事業。
1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設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工廠於國內外各地。
第 四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之保證。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億元整,分為壹拾陸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司圖記,列載有關公司法規定事項,經主管機關或核定之發行簽證機關簽證後發行,並得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本公司發行之股份,亦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七 條 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收存,股東領取股息、紅利或與本公司之書面接洽及行使其他權利時,均以該項印鑑為憑。印鑑卡之設置、廢止、更新等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有關本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轉讓、過戶、繼承、贈與及遺失、毀滅等情事,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九 條 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一律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第 十 條 股東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開之。前項股東會之召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及公告均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一股東以出具一份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如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表決權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在一人以上時,其表決權之行使以其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第十二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法定期間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方法。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人二至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 配偶。

二、 二等以內之親屬。

第十六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依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業務,其職權如下:
1、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2、業務方針之決定。
3、預算決算之審查。
4、各種章則之審定。
5、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之決定。
6、本公司重要人員任免之核定。
7、依據本公司各項章則,作成與本公司業務所需之相關決議。
8、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事項之決定。
9、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轉投資之經營決策,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其產生方式及當選資格均依據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形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須記載于董事會議事錄,並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保存于本公司,並於法定期間將議事錄分送各董事。

第廿條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1、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2、公司簿冊文件之審核。
3、公司業務狀況之查詢。
4、職員執行業務之調查及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5、監察人除依法執行監察任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廿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報酬,授權董事會參照同業水準議定之,若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應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為董事會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定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廿二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綜理公司一切業務,副總經理輔佐之。

第廿三條 本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第廿四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決算一次。
第廿五條 本公司應於會計年度決算後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現金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暨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前述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分配之,惟公司得考量未來業務及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優先保留所需資金後,再行分派股利。

第廿六條之二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因應景氣與市場變化,參酌營業計劃、獲利能力及投資資金需求等,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配現金及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當年度所分配股東之盈餘不高於每股一元時,或負債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第廿七條 本公司得應事業之需要,視其用途,分提平均股利準備,擴充改良準備,償債準備,意外損失準備等,均須經股東會之決議,由扣除法定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中直接提存。

 

 

第七章  

第廿八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內部規章及辦事細則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訂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廿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廿四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九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廿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九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廿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卅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廿八次修正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廿九次修正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經股東會決議後施行。